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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 | 提供虚假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 法律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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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个1342字 阅读大约需要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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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括通过求职者提供虚假学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与否的实践案例来分析企业应该如何解决员工提供虚假学历带来的风险。

════ 基本案情 ════

张某2012年3月入职冠龙公司并提交其学历证明复印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13年3月,张某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约定续签至2015年3月,同时张某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承诺以往提交的履历材料等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无条件被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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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公司以张某求职时向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虚假陈述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新录用的员工应提交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等材料,如虚报履历情况,公司将予以解雇。”

════ 法院审理 ════

张某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律师点评 ════

通常来说,用人单位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该劳动合同。

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虽然有的劳动者是持虚假学历证明获得了工作机会,但在工作中,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已经很好地适应了工作环境以及工作要求,用人单位也并未发现劳动者有任何的,也未由于学历未到达要求而出现不胜任工作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概赋予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或是随意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对劳动者有所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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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用人单位若对劳动者的工作或学习经历有特殊的要求,应当在录用前明确向劳动者提出,劳动者若是提供虚假的材料予以证明的,可以确认系劳动者存在欺诈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否则,用人单位事后提出的此类主张,则可能不被支持

═ 本案单位最终胜诉的原因

续签行为可否视为单位对员工的认可?

本案中,在庭审中,法院依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最终认定张某对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亦无证据证明张某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已为公司知悉并已获得了谅解,故张某在2013年续签劳动合同时仍然构成欺诈,故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录用要求?

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张某对《员工手册》也予以了签收认可。

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可以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因而公司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其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亦无不可。

双方签订的《任职承诺书》是否有效?

张某于2013年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

此任职承诺书是张某与公司基于诚信原则的约定,张某对于违反约定义务的法律结果应是清楚的。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从该承诺的角度出发,公司在查知张某伪造学历后,基于承诺而解除合同亦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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